星沙时报讯(记者 肖若溪 通讯员 邹同柯)近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未按照要求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案。
行政执法局黄花行政执法队队员对某建筑公司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现场负责人为董某,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只设置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三类垃圾投放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执法队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当执法队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依旧未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执法队员再次对负责人进行了垃圾分类的有关普法教育。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技术规范和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保持其整洁、卫生:(一)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县行政执法局已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