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3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站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某液化气站正在盛装液化气的储罐(属压力容器)超过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某液化气站当日进行了申报检验。某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定某液化气站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液化气站5万元的罚款。
某液化气站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以某县市场监管局未履行提前告知压力容器有效期到期的义务为由,向某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认真审理,维持了某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液化气站不服,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辨称其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应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先责令改正。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后,驳回了某液化气站的诉讼请求。某液化气站仍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辨称压力容器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应从检验机构出具检报告之日起算。检验机构是在2013年3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的,而检验机构确定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为3年,则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应为2016年3月17日。原告在2016年3月4日申报检验,尚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市中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某液化气站的上诉,维持原判。某液化气站不服市中院的终审判决,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仍辨称压力容器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应从检验机构出具检报告之日起算,而不应按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注明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来认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某液化气站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焦点一:某液化气站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某县市场监管局是否有提前告知某液化气站的义务。
某液化气站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0条和第62条的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液化气站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有义务提前告知某液化气站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和第40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定期检验,是使用该压力容器的某液化气站的义务。而法律没有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提前告知某液化气站对即将到期的压力容器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义务。
焦点二:某液化气站超期未检使用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进行处罚,还是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某液化气站认为:压力容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接到某县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某液化气站立即进行了申报并接受检验,改正了违法行为。某县市场监管局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规定,对某液化气站作出5万元的罚款,是适用法律错误。
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对某液化气站使用超期未检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第84条第(一)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而第83条第(四)项对应的违法行为法律条款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而且,第84条第(一)项重点强调的是“使用”,如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其中“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已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经定期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而第83条第(四)项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指的是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且没有使用。
某液化气站的违法事实是:压力容器超过了检验合格有效期,未定期检验,但仍在继续使用。故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焦点三:压力容器下次全面检验日期是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注明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1月19日”,还是检验机构2013年3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起算作为“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3月17日”?
某液化气站认为: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需要停机、拆卸,检验完成后能否使用,应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检验机构是在2013年3月18日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而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确定的检验周期为3年,则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应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即压力容器下次全面检验日期应以检验机构2013年3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起算作为“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3月17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016年3月3日对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压力容器尚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只是未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报检验。
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以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上注明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1月19日”作为压力容器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理由为:一是确定压力容器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是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TSG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请贵局核实该规则是否先行有效。]第二十六条规定“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由此表明,确定下次全面检验日期是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检验机构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上注明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1月19日”,是有效的、合规的。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没有将检验报告出具之日作为下次全面检验时间的规定。如果检验报告上未注明“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1月19日”,那么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起算作为“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3月17日”,各方应都无异议。现在检验报告上已注明了“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16年1月19日”,就应按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执行。二是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明确下次全面检验周期,是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和第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的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及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工作职责。具有法定压力容器检验资质的检验人员对某液化气站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其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明确的下次全面检验周期,是依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和对压力容器的现场检验情况依法作出的检验结果,检验机构根据检验人员的检验结果出具《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因此,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中对某液化气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3级的评定及下次全面检验周期2013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的确定,是合法有效的,某液化气站应当遵守。三是某液化气站对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的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注意事项第5点明确了“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但某液化气站在2013年3月18日收到《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检验机构提出意见,这就充分表明某液化气站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
办案启示
启示一:严格执法办案是成功应诉的制胜法宝。说一千,道一万。成功应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键是要案件办得扎实、过硬,确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规范。某县市场监管局成功应诉了某液化气站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充分体现了执法办案人员的严格执法办案。
启示二: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及结论是成功应诉的技术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经常要依据各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结论作为依据进行执法办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意事项中都注明了“受检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行政相对人收到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并认可了该报告及结论。但在后续的相关处理中,行政相对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由此对相关检验报告及结论提出异议。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法院也会对该检验报告及结论进行审查。所以,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但不代表检验报告就是合法有效的,关键是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依法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经得起行政相对人的质疑,法院的严格审查。
启示三:积极准备、敢于说理是成功应诉的基本要求。当前,面对行政相对人诉讼,许多行政机关更愿意息事宁人,不愿打官司,希望和解。面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我们积极准备。一是认真撰写行政诉讼答辩状。在答辩状中,不仅要就行政相对人在诉讼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答辩,还要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等叙述清楚。对一些疑难问题,还要集体进行讨论。二是认真准备庭审应诉材料。庭审中,行政相对人会从事实认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等多个方面进行反驳和抗辩,我们要充分准备好与案件庭审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资料等。三是全面分析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材料。对行政相对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充分依据法律法规、违法事实等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全面进行说理说法,以便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四是认真撰写、及时提交代理词。庭审结束后,不要以为没事了,坐等法院的判决书。而应主动与法官沟通,就庭审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回应,撰写代理词,并及时予以提交,以体现我们对工作的认真负责,让法官作出有利于我们的裁判更有把握。
启示四:加强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是成功应诉的思想基础。法院现在实行了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全面负责对主审案件的审理、裁判。而法官要审理市场监管、国土、税务等许多部门的行政案件,对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不都完全熟悉、了解。要及时、有效的与法官进行沟通,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技术规范,并加以详细解释,让法官熟悉、了解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辩驳,要及时、有效的运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反驳。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尤其是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下,要善于与法官交朋友,主动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增强亲和力,消除法官的一些疑虑,充分展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正、合理地执法办案,让法官更好地接受、采纳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和观点,从而作出有利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判。